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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教育局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3 08:53:26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4〕6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补充公告》要求,现就包头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有包头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驻地在包头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可在包头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所有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关注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三)考试相关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且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包头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申请网上注册报名和网上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咨询各旗县区认定机构,旗县区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申请者须按照网上申报——体检——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上传材料——发证(体检环节和上传材料环节可同步进行)的程序进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

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00至9月27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提前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在网报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申请者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使用手册”(可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者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选择包头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旗县区教育局。

申请者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二)上传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零现场”审核,申请者无须现场提交材料,所有材料须在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https://dsj.btjy.net)上提交,提交材料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00至10月15日17:00,未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认定申请,请按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申报:

1.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进入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https://dsj.btjy.net),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用户”模块进行注册及填报。

2.上传材料点击“保存并上报”方可进入审核,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所上传资料务必清晰完整。

3.在审核期间密切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的审核状态和“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上的留言,如需要修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提示办理。

(三)材料提交说明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提交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在包头市学习、工作和居住,持有有效期内包头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持有有效期内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包头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5)驻包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按照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者属于该驻包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不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系统未比对核验成功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申请者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选择包头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的申请者无需提供体检合格证明,认定机构将会统一与医院核查申请者体检结果。(选择其他认定机构的申请者可咨询所选认定机构或关注所选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信息。)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是包头市的申请认定人员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2)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非包头市的申请认定人员的无犯罪记录核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1号)文件中“《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要求执行。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者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确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者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同底)。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材料审核和网上确认

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市教育局对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在公告要求时间内(2024年10月15日前)未在“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上进行材料申报审核,视为放弃本次认定申请。请各位申请者在审核期间密切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的审核状态和“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上的留言,如需要修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提示办理。

温馨提示:请各位申请者务于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分别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和“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上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填报,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同时提交照片页,确保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材料审核和确认工作顺利进行。

(五)体检

申请者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和《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照片粘贴页》(附件3)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表和照片页一并交至医院,体检结果由医院统一交回包头市教育局。体检结果将在“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的审核结果中显示,如不合格,可电话联系体检医院进行咨询。

1.包头市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国药北方医院

公交车10、11、22、25路到北方医院下车,医院门诊大楼往西走,体检科在体检中心和透析中心三层楼的一楼,联系电话5231411、5231416。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规定时间内每天上午8:00,需空腹参加体检。

2.申请者需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开始时间9月30日,截止时间10月21日(不包含周六日与法定节假日)。

3.因妊娠期申请者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市教育局存档。申请者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相关项目。后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市教育局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视为自愿放弃。

(六)发放教师资格证

市教育局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对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者通过邮寄领取形式和现场领取形式发放《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领取形式。

1.现场领取:申请人须在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选择领取形式为“现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包头市教育局401室领取。如需他人代领,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请同时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手写委托书。

2.邮寄领取:申请人须在包头教育大数据平台选择领取形式为“邮寄领取”,同时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因地址错误发生丢失,遗失责任自负。证书邮寄费用到付。

特别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申请者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四、补办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一)补办证书

证书发放单位是包头市教育局,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补发换发2008年之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小2寸白底照片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补发换发2008年之后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小2寸白底照片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于2024年10月11日11月1日(不包含周六日)工作时间交至包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401室进行补发换发证书。

(二)补办申请表

凡由包头市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要补办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5)及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贴照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于2024年10月11日11月1日(不包含周六日)工作时间交至包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401室进行补办。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者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者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包头市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申请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者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申请者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五)申请者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者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申请者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者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附件:

附件1:包头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1).docx
92852ff293dda128cdd4b1259e686968.docx (12.86 KB)
附件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x
ad1383db1d06b9e828bacf7a84305f69.docx (15.73 KB)
附件3: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照片粘贴页.docx
92e0a7d098495b3305581efefc7512e3.docx (22.77 KB)
附件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x
0e47eead9a67e327705c14539b312e24.docx (13.85 KB)
附件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docx
004c48de78313e5730e24ffad4e71f17.docx (15.94 KB)
附件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表)填表说明.docx
812188207809878fc55f92b3eed44e63.docx (16.08 KB)

 

 

包头市教育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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