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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8 09:37:36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经核查,发现个别人员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现象,目前,通过追退大部分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已退回资金,但仍有部分人员未退回。请以下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尽快与经办业务部门联系核对,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于2023年8月31日前退回包头市失业保险对公账户。
逾期仍未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经办系统“黑名单”并移送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或启动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追回。
附表:包头市违规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名单.xlsx
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8月8日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地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失业保险18、19号业务窗口
固定电话:0472-6169351、0472-6169350
包头市失业保险中心联系人:曾  鹏15540889085
 赵宇佳13674722731
对公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户
账号:610382280
开户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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